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安局 市容市政管理局 卫生局 环保局物价局 民防局 工商局 质监局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的通知-凯发k8客户端

法律法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安局 市容市政管理局 卫生局 环保局物价局 民防局 工商局 质监局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5-01-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安局 市容市政管理局 卫生局 环保局物价局

民防局 工商局 质监局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房产)、公安、市容市政、卫生、环保、物价、民防、工商、质监局: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方便业主投诉,便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涉及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执法单位公示牌,公示执法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名称、联系电话。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区住建(房产)、公安、市容市政、卫生、环保、物价、民防、工商、质监等,管理单位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各地可根据本地部门职能设置情况调整公示单位名单。

       二、公示牌由各市、区住建(房产)部门统一制作(公示牌格式见附件),公示牌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悬挂或在业主接待中心(处)张贴,相关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本部门(单位)的受理投诉的联系电话。

       三、各市、区住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示牌悬挂(张贴)、维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职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四、各市、区相关行政执行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小区物业监管职责,并依法定职责做好业主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接到投诉后应当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回复。重大投诉事项需要多部门协调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妥善处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矛盾和纠纷,属地市、区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五、物业管理区域涉及规划、绿化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市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市、区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民防局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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